{{ $t('FEZ002') }}人事室|
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如有赴「港澳」地區,改依下列說明辦理通報作業:
一、赴港澳需事前通報: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
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規定:
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人事室,由人事室函報大陸委員會。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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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0-28
{{ $t('FEZ004')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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