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緣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112年1月1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2.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市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五、差勤系統已設定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於個人首頁上的【個人訊息】會顯示使用者次月補休屆期資料,目前預警通知為每個月1日,顯示次月補休屆期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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