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8月25日府農林字第109021180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或繁殖旨揭公告物種者,請於期限內 (109年9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1條規定,向本府農業局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目 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 $t('FEZ012') }}
{{ $t('FEZ003') }}2020-09-01
{{ $t('FEZ014') }}2020-10-01|
{{ $t('FEZ005')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