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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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揚對象:
一、 推選對象:桃園市各中小學生於 111 年度參加全國性各項比賽榮獲第一名 (含特優)者,由各中小學自行調查後推薦所屬學生。
二、 推選資格: 凡市內所屬各中小學學生參加 111 年度(111 年 1 月 1 日起~111 年 12 月 31 日止)全國性競賽(含語文類、數學類、社會類、自然與生活科技類、 藝術與人文類、健康與體育類及其他類等),榮獲第一名或特優者,皆可 接受表揚。
1.請清楚註明盃賽名稱,分區比賽、徵文或徵畫活動不予表揚。
2.體育類競賽推選資格比照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申請標準,不論團體或個 人其獲獎組別實際應有國內不同五縣市六隊以上參賽,其餘類別推選資格亦同。
3.教育部辦理之學生音樂比賽、學生美術比賽、學生舞蹈比賽與學生語文 競賽,若有分區皆應列為全國性競賽。
4.各單位辦理名稱為全國之各類競賽,名次若以第一名、特優、優等…方 式排序,推選資格仍以第一為準。
三、 佐證資料: 1. 選手得獎獎狀影本 2. 參賽秩序冊影本 3. 佐證資料不完整者,不予獎勵。
四、截止報名時間:2/22 16:00 前 → 向訓育組 (分機312)提出報名並繳交相關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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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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