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依桃園市政府公文桃教學字第1110096408號
主旨: |
重申各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措施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1787A號函辦理。 |
二、 | 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4點規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6點規定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6點規定,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
三、 | 次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5點規定,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
四、 | 另查教育部前於100年6月27日臺訓(一)字第1000097607B號書函,為落實推動解除髮禁政策,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 |
五、 | 惟邇來民意反映,仍有學校規範學生髮式,或以「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為由,限制學生髮型、長短、染燙等情事。請各校多加利用相關會議,提醒教職員工於實際執行面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
六、 | 另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各校於校內廣為宣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明顯區,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 |
{{ $t('FEZ003') }}2022-10-11
{{ $t('FEZ004')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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