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揭居家檢疫政策調整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3月7日零時起之入境人員(航班表定抵 臺時間),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重 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二)檢疫天數: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10天檢疫期,於檢疫 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11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 管理。
(三)檢疫地點: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 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 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 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
(四)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 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 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 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3、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 行10天檢疫至期滿。 4、入境人員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 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 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五)檢測措施:
1、PCR檢測: (1)檢測次數計2次,分別於入境人員入境時(第0天)及 檢疫期滿前(入境後第10天)各進行1次。 (2)檢測作業:入境時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 及進行PCR檢測;檢疫期滿前之檢測,請依現行作 業安排入境人員搭乘防疫車輛前往指定醫療院所進 行採檢,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 疫地點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3)檢測費用:PCR檢測費用由指揮中心公費支付,另 就醫採檢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及部分負 擔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車輛之交通費 用,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費用方式辦理。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1)檢測次數計5次,分別於入境人員檢疫之第3天、第 5天、第7天與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入境後第13 天)及第6-7天(入境後第16-17天)各進行1次,所需 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人員入境時 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 (2)入境人員之快篩結果: 甲、於檢疫期間請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 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 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 快篩結果;另請前述管理單位獲知入境人員快篩 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單 94 位聯繫,由衛生單位安排快篩陽性者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由 衛生單位衡酌協助安置事宜。 乙、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及第6-7天快篩結果採 現行發送雙向簡訊,由入境人員自主回報方式辦 理,不另派員關懷追蹤,請各局處關懷人員於檢 疫期間進行關懷作業時提醒入境人員;地方政府 衛生局於接獲入境人員主動告知或衛生福利部疾 病管制署電郵通知之快篩陽性對象時,安排其至 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等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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