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文化局107年10月15日府文發字第1070259271號函辦理。 |
二、 | 申請對象: |
(一)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或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依法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
(二) |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 |
(三) | 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民間團體(政黨社團除外)。 |
三、 | 補助內容:鐵道文化與博物館相關之蒐藏、調查研究、知識建構、文物詮釋、推廣教育、藝文創作、人才培育及行銷等計畫,以出版品、影音製作、展示、講座、研習、活動等多元方式呈現。 |
四、 | 經費補助原則: |
(一) | 經費補助原則採取競爭型機制,並依文化部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案件數量。 |
(二) |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0萬元整為上限,如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
(三)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以最新公告版本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要點,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
五、 | 申請補助原則: |
(一) | 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如確有跨年度需求,執行期程得延長至次年3月31日。 |
(二) | 「文化部推動臺北機場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不補助人事費、常態性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及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等費用。 |
(三) | 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臨時工資、編輯費、印刷費、稿費、翻譯費及雜費等相關業務經費,依據政府機關各相關規定辦理。雜支經費編列上限為業務費的百分之十,並須附用途說明。 |
六、 | 申請單位請檢附填妥之申請文件1式12份及電子光碟資料1份,於107年10月31日(星期三)止,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於截止收件日下午6時前以專人送達方式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國家鐵道博物館推展補助。逾時者恕不受理。有關要點詳情及申請表,請逕至文化部網站下載(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9&P=2440)。 |
七、 | 本案聯絡人:文化部潘小姐,電話:(02)8787-8850分機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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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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