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桃園市桃園區文山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等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1-13|

{{ $t('FEZ005') }}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