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旨揭函示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二、前開令釋發布時在職教師,如具前述年資,應於114年9月22日函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另教育部114年6月16日書函與前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辦理。
三、請有前述年資之正式教師,檢附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相關年資資料,送人事室辦理改敘事宜,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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