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銓敘部112年11月14日部法二字第112563678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銓敘部112年4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5631721號令規定(桃園市政府112年4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107714號函計達),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以及公務人員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113年以前年度(含113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該部爰配合修正旨揭統計表及彙整表(已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並請各人事機構辦理112年度年終考績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時,採用修正後之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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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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