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旨揭選舉及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
二、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預於111年10月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三、請有意願參與桃園區投開票工作之同仁填寫登記資料卡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111年6月24日(星期五)前送至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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