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為減輕校園群聚風險,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於111年1月17日至20日有照顧旨揭校園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三)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 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學校應予准假, 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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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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