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文山國小家長會設置學生暨教師參加校外競賽成績優異獎勵辦法
一、目的:為增進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鼓勵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成績優異,為校爭光之師生,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本校學生及老師。
三、經費: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家長委員會全額撥付。
四、獎勵標準:依主辦單位之層級及競賽之規模,分為下列三級:
(1)、市級:市以上縣以下之政府機關所主辦之比賽。
(2)、縣級:縣政府或其他縣級機關,或北區七縣市以下(含七縣市)。
(3)、全國級:全國或台灣區由政府機關所主辦之比賽,或政府機關承認之國際性比賽。
凡參加上述各級政府機關主辦之比賽,其成績合於下列標準者,給予獎勵。
(1)、市級:榮獲前三名者。
(2)、縣級:榮獲前三名者。
(3)、全國級:個人項目榮獲前三名,團體項目榮獲前六名者。
(4)、特優視同第一名,優等視同第二名,佳作視同第三名。以金、銀、銅牌列等之比賽,以一、二、三名視之。
五、給獎標準:分為個人及團體兩大類,如比賽成績同時列有個人及團體者,得同時請領個人及團體部份之獎金。
六、獎勵之申請由本校承辦該項比賽之有關處組檢附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於成績揭曉後三個月內向家長會幹事申請,預期視同自願放棄。
七、學生之獎勵,必要時得以同額之獎品頒發。
八、未經學校報名而自行參加比賽者,不適用本辦法。
九、兒童網站獎勵辦法另訂。
十、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